青海提升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资金质效
5月7日,记者从青海省财政厅获悉,为优化完善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方式,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切实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省财政厅会同省委金融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海监管局等部门修订印发《青海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提升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和资金质效,持续推动全省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
《实施细则》明确,对创业担保贷款的支持方式由贷款贴息调整为以奖代补,奖补资金可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等方面。将奖补资金支持的个人贷款额度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上限由300万元提高至400万元。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纳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支持范围。对省内惠农金融服务点的补贴由仅支持乡镇首家服务点扩大为支持全省范围内的所有惠农金融服务点,补贴方式由开办补贴调整为运营费用补贴和智慧终端升级补贴,鼓励金融机构惠农金融服务提质升级。
《实施细则》强调,突出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政策扶持,聚焦“支小支农”,引导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完善农牧区信用环境,加大农户信用贷款投放。将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绩效评价指标调整为基数指标和变动指标两部分,更好地平衡基础良好与基础薄弱地区得分。增加示范区数量,鼓励更多地区打造普惠金融发展典型经验。完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业务责任主体,建立信息共享、联动审核等机制,推动政策落实各个环节更加畅通高效,提升服务保障温度和政策落实效果。
近五年,省财政累计拨付专项资金4.72亿元,扶持农村金融机构16家(次)、农牧区惠农金融服务点692个(次),撬动涉农贷款17.5亿元、创业担保贷款12.7亿元,扶持创业个人7000余人次、创业小微企业139家(次)。此次修订《实施细则》,为财政引导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为明确和有力的政策保障,将进一步鼓励金融机构提高薄弱领域和重点环节金融服务水平,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作者 郭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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